罪名 |
犯罪构成 |
情节 |
量刑 |
定罪量刑依据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数额较大的(5万元以上)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第四条 |
数额巨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的(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虚假的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虚开的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50份以上的,依法定罪处罚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六条 |
数量巨大的(200份以上)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数量特别巨大的(1000份以上)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盗窃罪 |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数额较大的(1000~3000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 |
数额巨大的(3万元~1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的(30万元~50万元以上)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诈骗罪 |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数额较大的(3000元~1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数额巨大的(3万元~1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的(50万元以上)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 | 代理湖南某货易公司出口退税归类争议、海关行政处罚案,因为提出企业申报商品归类正确的意见,最后不予处罚结案 |
2 | 辽宁某上市公司出口润滑油产品海关归类涉及出口退税、海关处罚风险控制项目,顺利通过海关商品归类稽查,保障了企业继续经营出口 |
3 | 为广州某企业出口退税归类争议影响退税案提供复议咨询和辅导,海关撤回原定性违规并移交立案处罚的决定,为企业挽回巨大经济损失 |
4 | 为某外资独资企业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业务提供合规法律意见,保障该企业顺利出口,获得出口退税 |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首倡“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组建海关律师服务团队。多家进出口企业、商会、协会法律顾问。 2022年8月被聘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秉持“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
擅长办理重特大、疑难涉税涉证走私犯罪、逃避商检罪等海关刑事案件。独自及带领团队办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涵盖石材木材农产品、机电电子、化工医药、贵金属、固体废物、珍贵动物与珍稀植物、玉石珠宝、烟酒、奢侈品等行业,通关方式有一般贸易、保税加工贸易、边民边贸、跨境电商、水客与包税、海外代购、绕关闯关等。尤其熟悉专业有效核减偷逃税款的方法。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成果。
擅长办理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等案件,涉及类型有估价、归类、原产地、贸易准入、出口退税以及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处罚等。取得一系列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少征或不征税的成果。
二十年如一日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成为行业领航者。
研究大量实践问题,重点研究推进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设、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防范等,有多篇论文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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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现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有25年海关工作、8年海关公职律师经历。擅长海关业务,比较熟悉通关、征税、监管、审价、归类、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工贸易、稽查、核查、打击走私、检验检疫等重点海关业务。自2019年由海关公职律师转任社会律师以来,先后帮助委托人较好地处理了出口防疫物资涉嫌违规处罚行政复议、进口货物归类纳税争议、企业信用管理、企业涉嫌违规进口固体废物等复杂疑难问题,大多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所服务对象中包括国内一些行业龙头、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市公司、大型外商独资企业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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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亚地区部项目CFO,负责项目端到端财税管理,节约项目成本,参与内控流程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 股权交易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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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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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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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拥有16年的海关工作经验。律师执业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合规、域外海关争议解决等。
电话:86-21-6652 9952
手机:86-15821035816
eric.gan@landinglawyer.com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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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市南山区涉外律师后备人才,英国伦敦国王学院知识产权和信息法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自2016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业务领域主要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咨询,能够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知识产权状况尽职调查、启动及推进海关保护程序,代理通关环节侵权事件紧急协调与申诉抗辩,代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解、调解、诉讼等专业法律服务。
吴律师历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综合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案件入选为“2020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商标权十大典型案例”等。
联系电话:1881447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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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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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为多家企业提供提供出口退税及税务稽查咨询、境内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各类中英文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出具法律与财税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国际财税争议沟通与解决等法律服务,在境内外法律及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联系电话:198423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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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奥,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刑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律协南山区涉外法律工作中心干事。具有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会计从业人员资格。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中英双语法律服务,擅长的领域是国际贸易,走私案件辩护,区块链项目合规等。
联系电话:1581732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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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研究领域为海关法、国际贸易法。具有海关实习经历,曾参与WTO政策问题审议,完成多项海关总署署级课题研究项目,内容涵盖CPTPP规则研究、自贸试验区便利化指数研究、单一自贸区建设、智慧海关建设、国际海关监管机制比较等,并于WTO法学会发表专业论文。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7366757138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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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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