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241号 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5-29 00:00:00   浏览/313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41号
【发布日期】2018年年05月29日  【实施日期】2018年05月29日
【法律类别】海关通关与关税综合 【效力层级】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决定废止1991年3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