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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1986〕署货字第6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1986〕署货字第67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国船舶进出境的管理,便利兼营船舶的运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兼营船舶”系指:我国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运输的船舶和我国经营国内运输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 我国兼营船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书面申请并办理兼营船舶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并签发“海关监管签证簿”(以下简称“签证簿”)...
日期:1986-07-22 15:56:00
阅读:3153次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5〕署货字第1097号)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19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便对外贸易运输,特根据《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经营进出口货物转运业务的驳船,必须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并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
日期:1985-12-13 09:48:00
阅读:3305次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5〕署货字第1097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1985〕署货字第10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便对外贸易运输,特根据《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营进出口货物转运业务的驳船,必须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并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籍港海关申请登记。不符合海关监...
日期:1985-03-22 15:43:36
阅读:3460次
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84〕署货字第1089号)
海关总署 印发《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84〕署货字第1089号上海、南京、芜湖、九江、武汉、重庆海关,南通、张家港分关: 根据长江沿岸各海关货管工作第一次协作会的精神,我们在征求各有关海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对外公布,并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于1985年2月1日起执行。希各海关之间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海关对航行长江...
日期:1984-01-10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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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197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1974年10月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法令的有效实施,便利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特制订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民航机,系指一切进出国境的民用航空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乘坐的专机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国际民航机,除经特准的以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者起飞。 国际航空站应于民航机降停或者起飞前二小时通知海关。 第四条...
日期:1974-05-27 06:00:00
阅读:3620次
海关总署 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的通知 [〔1974〕贸关货字第233号]
海关总署 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的通知〔1974〕贸关货字第233号 为了适应我国国际民航事业的发展和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经我部研究决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并自197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乘坐的专机”,不包括为接送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而进出国境的空机。对该空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
日期:1974-03-23 11:43:00
阅读:51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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