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外商提供的辅料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6〕120号
黄埔、南京、宁波、东莞、太平、苏州海关:
为简化加工企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根据朱镕基副总理视察东莞时对保证金台账试点工作的指示,经台账试点工作小组第三次办公会议及全国海关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试点工作会议研究,现对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者有价提供有关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数量零星的辅料和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的具体监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范围内(详见附件),且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含5000美元),由海关根据出口成品合同,核定辅料单耗用量,免办手册,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账的管理范围。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定的合同验放。主管海关对上述进口辅料按出口报关单进行核销。
二、对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品种或虽属规定范围内,但辅料合同金额超出5000美元的一律使用手册管理,按银行保证金台账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海关要加强审价工作。
三、对使用手册管理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的进口辅料,加工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供进口辅料清单,并注明辅料金额。
四、对进料加工项下随主料一块进口的辅料仍按进料加工合同备案并按台账制度的规定办理。
五、如遇有特殊情况,不属附件所列辅料范围,但应纳入辅料管理的,地方海关应逐级上报海关总署审批。
附件 进料加工项下进口辅料的范围
海关总署
1996年2月14日
附件
不实行保证金台账管理进口辅料的范围
1.拉链;2.钮扣;3.鞋扣;4.扣绊;5.搭扣;6.摁扣;7.垫肩;8.胶袋;9.别针;10.大头针;11.胶贴;12.纸贴;13.棉线;14.提帮线;15.缝纫线;16.绣花线;17.纸板;18.纸封;19.花边;20.滚条;21.纸盒;22.铁圈;23.D型圈;24.夹子;25.胶类;26.挂勾;27.风勾;28.衣架;29.尼龙绳;30.开线绳;31.晴纶绳;32.铆钉;33.汽眼;34.纸牌;35.商标;36.装饰牌;37.电脑牌;38.装饰用标牌;39.各种标签;40.电脑纸带;41.防腐剂;42.纸样;43.假带;44.窗帘绳;45.花纸;46.洗涤带;47.蝴蝶片;48.干燥剂;49.棉带;50.腰带;51.吊牌;52.玩具眼、鼻、头发;53.鞋眼;54.尼龙卷;55.魔术贴;56.条型码;57.塑料袋;58.密封圈;59.横头卡;60.嵌线;61.彩纸;62.汗衫边;63.裤勾;64.珠子(结);65.拷钮;66.胶纸衬;67.腰衬;68.说明书;69.橡筋;70.价格牌;71.品质带;72.尺码带;73.珠片;74.领插角;75.纸箱;76.五金配件;77.方型圈;78.小型生产用工具(扣模、胶针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