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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 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9]57号)
    发布时间:2009-06-12 06:00:00  浏览:2224次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 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许可证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货物管理,防止部分企业在报关环节利用海关归类原则改变商品编号、或将管理商品与非管理商品混合或简单加工后报关出口,以规避管理的现象,现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0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十一、十二条内容相关解释及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简单加工”指:申报出口商品加工工艺或外观达不到其商品描述的要求。一般适用于同类(指同种材料制成的商品,下同)初级产品有管理但深加工产品没有管理的商品。可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判定标准;暂无上述标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组织专家组协商后认定。
        二、“凡是申报出口的商品中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指:申报出口的商品中含有现已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商品编号的商品。
        三、“含有(添加或混合)”指:含有的方式仅限于添加、混合这两种方式。
        四、“添加、混合”指:禁限管理商品与其他商品(无论是否为禁限商品)经过物理混合,并可通过筛分等物理方式还原的。对于经过高温烧结、化学反应混合的,且再分离不可逆(分离困难)或分离成本远高于原管理商品价值的商品,不适用第十二条。
        五、“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指:申报出口的商品中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所列商品编号商品的含量标准。对于同类商品中未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不适用第十二条。
    六、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中的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暂不适用公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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