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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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EO海关认证企业法律服务
    本项服务由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提供,旨在助力其:保持或提升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一般信用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享受最优惠通关待遇。并希望与大型优质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助力进出口企业赋能增值、提质培优。服务面向在海关注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跨境电商企业,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
    AEO海关认证服务产品目录
    一、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以下支持
    二、海关认证法规政策有效综合运用
    海关信用管理法规政策
  • 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署稽发〔2024〕36号)2024-04-06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2024-02-02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2023-11-21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2023-01-13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22-11-01
  • 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署企发〔2022〕73号)2022-07-19
  • 海关企业信用与企业认证答疑
    1.海关的企业信用分哪些等级?海关企业信用等级由低到高为失信企业、一般信用企业、认证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

    2.什么是AEO海关企业认证?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AEO制度由世界海关组织倡导,旨在通过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给予企业通关便利。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3.国际AEO互认合作对我国出口企业有哪些好处?截止目前,我国已与近40个国家和地区实现“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值占我国出口总值约45%。不同国家海关之间可以通过AEO互认,给予对方符合资质的企业便利。据了解,我国AEO企业货物出口到已实施互认国家和地区时,查验率可降低60%至80%,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可降低50%以上。

    4.海关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适用哪些通关措施?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认证标准的规定要求,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进出口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见本页“不同海关信用等级企业通关待遇列表”。

    5.为了认定企业信用状况,海关会采集哪些信息?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AEO互认信息;(七)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八)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情况。(九)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十一)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6.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7.海关如何发布失信企业的信息?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海关总署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各部门,提供海关失信企业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各部门获取海关失信企业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附录)。同时,各部门每季度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对于在日常监管中已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输相关信息的部门,无需再按季度进行反馈。

    8.失信企业如何恢复与调整至高一级信用企业?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认定为失信企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9.哪些企业会被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一)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三)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10.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如何适用及进行调整?见本页《海关信用企业适用与调整关系一览表》。

    11.认证企业被立案侦查或者立案调查,海关如何适用信用措施?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的,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12.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违规,以什么时间为准?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犯罪,以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13.如果主动披露,罚款多少不作为信用认定的记录?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不同海关信用等级企业通关待遇列表
    企业信用等级 海关管理措施
    失信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一般信用企业 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 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海关信用企业适用与调整关系一览表
    企业类型 适用条件 调整条件
    失信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失信企业认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三)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的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的。
    一般信用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一般信用企业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一般信用企业申请认证期间,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或者一般认证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