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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储能电源属于危险品其包装物未经检疫违反海关检疫规定观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06 08:03: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0次

    当事人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从深圳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储能电源、便携储能电站等货物,19票报关单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涉案货物2971台,货物价值人民币4635948.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7票报关单出口便携储能电站申报商品编码为8504402000,实际商品编码为8507600090,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涉案货物904台,货物价值人民币1206748.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2023年第18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科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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