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当事人在深圳等关区以跨境电商直邮方式(9610)进口销售货物时存在税则号列及规格(净含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本案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97.32万元,规格(净含量)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91.06万元,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88.3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94.20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