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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买单配票和买汇方式,骗取退税款311万元
    发布时间:2024-02-22 08:30:00  作者:吴武铃  浏览:281次

    一、案件背景

    经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东莞J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通过买单配票、买汇的方式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311万元。相关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如下:

    1. 买单(报关单):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某在相关笔录中承认,其通过微信购买报关单信息;备案用的海运提单经与货运公司、船运公司和真实货主确认后,证明J公司套用他人的提单假报出口;

    2. 配票(发票):J公司向其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实为虚开,有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3. 买汇(外汇):经和相关人员确认,证明J公司存在虚假结汇的情况;并通过调查案涉相关企业和人员的银行账户,表明J公司有资金回流的情况;

    4. 其他:东莞公安部门提供的询问笔录,证明J公司存在实施骗税行为。

     

    二、律师分析与建议 

    1.买单配票的含义

    在《“买单配票”成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一文中,兰迪税务律师解释了“买单配票”的含义。“买单”是指购买他人的出口货物信息,以获取虚假的报关单;“配票”是指联络上游企业向其虚开对应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虚假的报关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虚假的采购和销售合同。

    除了购买报关单和虚开发票外,案涉企业和人员还会提供虚假的海运提单、向他人购买外汇等,从发票流、货物流和资金流等维度表面上满足出口退税申请的备案单证要求。

     

    2.骗取出口退税属于行刑交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相关规定,若案涉企业或相关人员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超过10万元,则案涉企业或相关人员可能会被立案调查,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可知,骗取出口退税属于行刑交叉案件。本案中,J公司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买单信息成为税务局调查骗税案件的证据之一J公司通过买单配票以及买汇的方式伪造备案单证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且获得的出口退税款金额达311万元,不仅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以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为前提,但判断标准却严于行政法上的骗税,即骗取出口退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税收规定,该行为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如出口企业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从事的是假自营真代理业务,该行为只是违反了税收的相关规定,可能不构成刑法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罪。

     

    3.买单配票骗税案件中,各参与者涉及的罪名有所差异

    《【骗取出口退税罪】各环节参与者会怎么判?》一文以一则真实案件为例,介绍了买单配票案件中各参与者涉及的刑事风险,各参与者涉嫌的罪名如下表。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下表仅供参考,实际案件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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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口退税涉及的业务领域广泛,出口企业应重视合规风险

    很多出口企业认为,出口退税是财务部门的事,但实际中出口退税涉及的业务领域非常广泛,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于采购部门,外商签署的合同、支付的外汇等涉及到国际业务部门,海运提单等涉及到物流部门或者货代,且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公司的合规情况负责。若出口退税的合规要求未传达给企业的各个部门,一旦某个环节或者备案单证有问题,都会决定出口企业最终是否能顺利拿到出口退税款,甚至会导致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涉刑风险。

    因此,企业应重视出口退税的合规风险,建议出口企业完善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内控制度,梳理现有的合规漏洞,将出口退税相关的制度要求认真贯彻到每个部门,并建立奖惩制度,以保证出口退税的合规要求能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备注:文章内容仅一家之言,且具有较强时效性,不宜作为法律意见使用。


    吴武铃 责任律师 吴武铃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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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武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亚地区部项目CFO,负责项目端到端财税管理,节约项目成本,参与内控流程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 股权交易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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