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分别归类(8711.9010/8716.4000) |
三轮电动游戏车 |
“E-300L Zip3三轮电动游戏车”主要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的车体、动力装置(马达、电池、齿轮、开关等)、刹车系统、定时器及黄包拖架构成,每台重65千克,具有三种可调速度,最高时速20-25公里/小时,最大载重220磅。货主称本游戏车进口后用于儿童娱乐场所、公园。 |
考虑到该商品主要用于载人,且并不具备税目87.03所列机动车的特征,根据《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7.11的解释,其带有动力装置的车体应归入税则号列8711.9010;黄包拖架作为脚踏车或摩托车上的“挂车”,虽与车体同时进口,应按《税则》具体列名归入税则号列8716.4000。 |
Z2006-1004 |
2006年11月22日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2号规定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