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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办注册登记收发货人是否仍需办理异地海关备案?
    发布时间:2007-10-31 14:56:00  浏览:1849次
    问: 我公司在南京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现需在天津口岸进口电子零配件,是否还需要到天津海关办理异地海关备案手续?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公司已在南京海关注册登记,如仍在报关注册有效期内,可在天津口岸办理进口电子零配件业务,无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全文收录于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管理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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