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涉及内容很多,在此仅简要作个解答:
1、关于最惠国税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关于协定税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关于暂定税率,是我国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税率。
4、最惠国税率是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
5、关于适用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如在最惠国税率与协定税率之间,如符合法定条件并办理相关原产地证,可适用协定税率。可参考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文。
6、关于减免税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答复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