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海关律师网 > 法律服务 > 走私犯罪律师辩护服务中心
  • 兰迪走私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中心
    本服务由兰迪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提供,旨在为涉嫌走私当事人提供高品质的辩护法律服务。团队由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组建,团队律师均具有着突出的专业、人才优势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年走私犯罪辩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绩斐然。提供缉私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二审各阶段的律师辩护,并代为申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案件再审。
    法律服务产品内容
      辩护策略
      分析评估案件走向,提出并执行积极有益辩护策略。
      咨询应对
      为涉案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消除恐惧心理,以应对办案人员问话与调查取证。
      纠偏防控
      对于涉案人员业已形成的问话笔录、签字确认等事项进行评估、分析,帮助分析、研判各种法律风险与后果,提出防控意见。
      核减数额
      (1)涉税案件。对案件涉及偷逃税款进行调查、评估,运用海关估价、商品...
      (2)非涉税案件。对与量刑有关的数量、数额、价格等进行调查、评估...
      属性调查
      对案件涉及国家禁止、限制类商品的法律属性进行调查、评估,从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提出质疑意见。
      罪名质疑
      通过对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研判,运用专业海关法律知识,从有利于涉嫌人、被告人的角度,对于案件的罪名认定提出质疑意见;
      争取自由
      争取条件、创造条件,一切以涉案人员自由为依归。
      无罪权衡
      通过对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研判,运用专业海关法律,从有利于涉嫌人、被告人的角度,对于全案是否构成犯罪及部分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提出辩护意见。
      利益为大
      结合全案证据及指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疑罪、罪轻,不起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辩护意见。
      经营控制
      对于公司涉嫌走私的,结合案发及案件进展,提出公司经营方面的风险控制及善后事宜处理的意见。
    需要“走私犯罪律师辩护服务产品目录”详情及工作内容的,请写下您的联系方式,发送邮件至:info@customslawyer.cn。
    团队领衔人
    孙国东 律师
    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部主任,深圳分所主任,19年律师执业经历。2006年设立海关律师团队。为多家跨国公司及国内企业客户提供企业进出口合规、海关纳税争议、海关稽查、行政处罚争议、跨境电商、走私刑辩等法律服务。精于走私案件辩护策划与谋略。擅长办理各类特大、疑难走私案件,精通核减偷逃税款,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走私案件,取得多项不起诉、撤案以及从轻减轻判罚的成果。
    羁押场所、看守所常见问题
    何时会移送看守所?拘留后,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缉私部门拘留当事人后是否会通知家属,多久会通知家属?拘留后二十四小时,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立即通知家属。

    在看守所里主要做什么?看守所应当组织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

    哪些人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直接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会见和通信。

    家属能否探视?案件审结前不能探视,案件审结后可探视。

    家属可否与当事人通信?法规: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看守所存钱送物有哪些规定?如何存钱送物,各羁押场所、看守所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要向该羁押场所、看守所了解。

    走私犯罪罪名及量刑表(点击选取)
    走私罪的罪名有哪些?
    走私犯罪罪名及量刑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罪名 犯罪情节 量刑及处罚 特别从重规定 特别从轻规定 法律条文 备注
    6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表“犯罪情节”列第二至第四行各项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本表“犯罪情节”列第二至第四行各项行为,不具有“特别从重规定”列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第151条,法释〔2014〕10号第9、10条,法释〔2022〕12号 “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常见量刑指导 法发(法发[2017]7号)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一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一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刑事立案后各机关的办案期限
    成功辩护案例
    ● 走私刑事辩护:
    1 河南某公司加工贸易走私棉花案--全国首例实现将棉纱一日游税款从偷逃税中扣除 10 福建某公司走私农产品案-免予刑事处罚
    2 江苏某公司加工贸易走私棉花案--偷逃税额由5000余万,减到490余万 11 货值14亿低报价格走私石材案两嫌疑人--不起诉
    3 江苏某公司走私半导体材料案--偷逃税由5900余万,减到450余万 12 湛江某公司快件走私案--辩护意见“走私未遂”获法院认可
    4 “绿风行动”广东某公司涉税1600万大米走私案嫌疑人--不起诉 13 上海黎某走私珍珠案--辩护意见“本案系单位犯罪”获法院认可
    5 深圳某公司伪报商品品名、商品编码走私化工产品案--公诉机关撤诉不起诉 14 某香港居民走私气枪铅弹案--二审改判发还价值100多万元中港车
    6 广州某企业低报价格走私木材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缉私局撤案 15 深圳某水客走私案辩护意见“当事人系从犯”获得认可--判处缓刑
    7 深圳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农产品(龙眼干)案--不起诉 16 山东青岛某公司走私农产品案--减税、缓刑
    8 佛山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大理石案嫌疑人郭某--不起诉 17 浙江钱某涉嫌通过“台湾小三通”包税走私纺织机械案--不立案
    9 全国最大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案两嫌疑人--不起诉 18 广东省某走私废物案--不起诉
    走私刑事法律法规 答疑 律师说法
    委托手续办理须知
  • 出具委托人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
  • 签署刑事委托合同
  • 签署委托书
  • 兰迪走私刑辩法律服务中心
    我们团队(以姓氏拼音排序)
    • 蒋卫峰/ 中国律师,上海总部

      ♢  中南财经大学 本科

      ♢  2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历,在涉及经济、金融、证券刑事犯罪以及重大商事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  联系方式:18302186126

    • 金昱晓/ 中国律师,兰州分所

      ♢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  专注于刑事辩护,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

      ♢  联系方式:18893153265

    • 孙国东/ 海关部主任,深圳分所主任

      ♢  19年律师经历

      ♢  2005年创办中国海关律师网

      ♢  2006年创办海关部专门从事海关法律服务

      ♢  吉林大学法律系

      ♢  在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经验。

      ♢  尤其擅长重特大、疑难走私案件辩护。精通核减偸逃税款,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走私案件

      ♢  联系方式:13902467641

    • 孙良娟/ 中国律师,证券从业资格,上海总部

      ♢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

      ♢  代理了大量公司股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合伙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诉讼和仲裁案件,还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

      ♢  代理过某上市公司诉世界500强企业的合同纠纷、为多家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追索合同尾款

      ♢  时担任多家中外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常法客户提供日常咨询、把控风险

      ♢  联系方式:13817479596

    • 汪爱国/ 中国律师,长沙分所

      ♢  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拟筹建的税法业务部牵头人

      ♢  对税法有持续的学习,致力于运用法律+税务的思维,为客户提供服务

      ♢  对客户商业模式税收安全、涉税刑事辩护、走私刑事案件、外贸企业合规管理有深入研究

      ♢  联系方式:15573407025

    • 韩逸航/ 中国律师,深圳分所

      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调解员资格。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目前专注进出口合规、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 查、商品归类、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