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走私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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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辩护策略分析评估案件走向,提出并执行积极有益辩护策略。
咨询应对为涉案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消除恐惧心理,以应对办案人员问话与调查取证。
纠偏防控对于涉案人员业已形成的问话笔录、签字确认等事项进行评估、分析,帮助分析、研判各种法律风险与后果,提出防控意见。
核减数额(1)涉税案件。对案件涉及偷逃税款进行调查、评估,运用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规则...
(2)非涉税案件。对与量刑有关的数量、数额、价格等进行调查、评估,从事实、证据与法律...
属性调查对案件涉及国家禁止、限制类商品的法律属性进行调查、评估,从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提出质疑意见。
罪名质疑通过对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研判,运用专业海关法律知识,从有利于涉嫌人、被告人的角度,对于案件的罪名认定提出质疑意见。
争取自由争取条件、创造条件,一切以涉案人员自由为依归。
无罪权衡通过对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研判,运用专业海关法律,从有利于涉嫌人、被告人的角度,对于全案是否构成犯罪及部分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提出辩护意见。
利益为大结合全案证据及指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疑罪、罪轻,不起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辩护意见。
经营控制对于公司涉嫌走私的,结合案发及案件进展,提出公司经营方面的风险控制及善后事宜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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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场所/看守所常见问题Questions &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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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会移送看守所?
拘留后,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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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私部门拘留当事人后是否会通知家属,多久会通知家属?
拘留后二十四小时,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立即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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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里主要做什么?
看守所应当组织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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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辩护人:辩护律师可直接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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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能否探视?
案件审结前不能探视,案件审结后可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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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否与当事人通信?
法规: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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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存钱送物有哪些规定?
如何存钱送物,各羁押场所、看守所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要向该羁押场所、看守所了解。
走私犯罪罪名及量刑表Sentencing Scale
走私武器、弹药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1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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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第151条、法释〔2014〕10号第1、2、3条 |
1、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2、“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3、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4、弹头、弹壳是否属于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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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4、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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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3、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4、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走私核材料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2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核材料,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第151条 |
|
走私核材料,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走私核材料,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走私假币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3 |
走私假币罪 |
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第151条 |
|
走私伪造的货币,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走私文物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4 |
走私文物罪 |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第151条、法释〔2014〕10号第8条 |
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走私贵重金属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5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情节较轻。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第1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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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情节特别严重。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6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刑法》第151条、法释〔2014〕10号第9、10条 |
“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7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1、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6、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第151条、法释〔2014〕10号第11条 |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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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淫秽物品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8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刑法》第152条、法释〔2014〕10号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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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走私废物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9 |
走私废物罪 |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第152条 |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10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1、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2、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刑法》第153条、法释〔2014〕10号第16、17、18、24条 |
1、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3、“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
1、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
2、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且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聚众阻挠缉私的情节之一
3、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1、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且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聚众阻挠缉私的情节之一
3、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常见量刑指导 法发(法发[2017]7号) |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一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一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11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刑法》第347条、(粤高法发[2017]6号)第15条 |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30%:(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12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刑法》第350条 |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走私人类遗传资源罪
序 |
罪名 |
犯罪情节 |
量刑及处罚 |
法律条文 |
备注 |
13 |
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
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第334条之一 |
|
2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5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事立案后各机关的办案期限Deadline for handling cases
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阶段
序号 |
期限 |
原由 |
相关规定及备注 |
总共期限 |
1 |
30日 |
拘留后在3-7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提请审查批捕期限延长至30日。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
八个月零七天 |
2 |
7日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
3 |
二个月 |
当事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4 |
一个月 |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5 |
二个月 |
如下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6 |
二个月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规定无法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序号 |
期限 |
原由 |
相关规定及备注 |
总共期限 |
1 |
一个月 |
检察院审查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
六个半月 |
2 |
半个月 |
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院决定延长 |
3 |
一个月 |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4 |
一个月 |
检察院审查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
5 |
半个月 |
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院决定延长 |
6 |
一个月 |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7 |
一个月 |
检察院审查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
8 |
半个月 |
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院决定延长 |
法院一审阶段
序号 |
期限 |
原由 |
相关规定及备注 |
总共期限 |
1 |
三个月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审限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
六个月至延长期限 |
2 |
三个月 |
如下情形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 |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3 |
特殊情况需延长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4 |
重新计算审限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
法院二审阶段
序号 |
期限 |
原由 |
相关规定及备注 |
总共期限 |
1 |
二个月 |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限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四个月至延长期限 |
2 |
二个月 |
如下情形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 |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3 |
特殊情况需延长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4 |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
成功辩护案例Success Cases
走私刑事辩护
1 |
河南某公司加工贸易走私棉花案--全国首例实现将棉纱一日游税款从偷逃税 |
10 |
福建某公司走私农产品案-免予刑事处罚 |
2 |
江苏某公司加工贸易走私棉花案--偷逃税额由5000余万,减到490余万 |
11 |
货值14亿低报价格走私石材案两嫌疑人--不起诉 |
3 |
江苏某公司走私半导体材料案--偷逃税由5900余万,减到450余万 |
12 |
湛江某公司快件走私案--辩护意见“走私未遂”获法院认可 |
4 |
“绿风行动”广东某公司涉税1600万大米走私案嫌疑人--不起诉 |
13 |
上海黎某走私珍珠案--辩护意见“本案系单位犯罪”获法院认可 |
5 |
深圳某公司伪报商品品名、商品编码走私化工产品案--公诉机关撤诉不起诉 |
14 |
某香港居民走私气枪铅弹案--二审改判发还价值100多万元中港车 |
6 |
广州某企业低报价格走私木材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缉私局撤案 |
15 |
深圳某水客走私案辩护意见“当事人系从犯”获得认可--判处缓刑 |
7 |
深圳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农产品(龙眼干)案--不起诉 |
16 |
山东青岛某公司走私农产品案--减税、缓刑 |
8 |
佛山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大理石案嫌疑人郭某--不起诉 |
17 |
浙江钱某涉嫌通过“台湾小三通”包税走私纺织机械案--不立案 |
9 |
全国最大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案两嫌疑人--不起诉 |
18 |
广东省某走私废物案--不起诉 |
走私刑事法律法规/答疑/律师说法Laws Regulations
委托手续办理须知Entrustment Procedures
出具委托人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
签署刑事委托合同
签署委托书
我们团队Lawyer Team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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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武铃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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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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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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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炯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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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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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芝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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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晶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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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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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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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吉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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