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犯罪构成 |
骗取出口退税数额或严重情节 |
刑事处罚/量刑 |
法律依据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数额较大的(10万元以上)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 |
数额巨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下): (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50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下): (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 或其他严重情节(如下):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 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下):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虚开发票罪 |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二、十三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
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八条 |
数量较大: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数额巨大: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五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 |
数量较大: 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
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数额巨大: 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
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六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定罪: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2.《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六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六条 |
数量巨大的:票面可以退税、抵扣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数量特别巨大: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一)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2.《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六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 |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定罪: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2.《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六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六条。 |
数量巨大的:票面可以退税、抵扣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数量特别巨大: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一)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2.《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六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 |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
数量较大: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六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八条 |
数量巨大: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票面税额或者票面金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 | 为东莞某供应链公司提供出口项目合规法律咨询,并协助应对税务检查(出口退税); |
2 | 为东莞某商贸公司提供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含出口退税); |
3 | 为深圳市某外贸出口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合规咨询,并协助应对税务检查; |
4 | 为山东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出口退税政策咨询及涉外税务咨询服务; |
5 | 为深圳某客户因“买单报关”损失的出口退税款提供法律服务; |
6 | 代理江西某公司的海关行政处罚(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争议案件; |
7 | 代理珠海某公司的税务行政复议(因备案单证不符要求返纳退税款); |
8 | 代理广东某农产品龙头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辩护; |
9 | 代理某广西出口企业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辩护(东莞中院); |
10 | 代理某货代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辩护服务; |
11 | 为天津二手车出口协会提供涉外法律与出口退税培训; |
12 | 为广州某企业出口退税归类争议影响退税案提供复议咨询和辅导,海关撤回原定性违规并移交立案处罚的决定; |
13 | 代理某公司因出口税号申报不实的海关稽查案,通过行政复议成功避免巨额出口退税损失; |
14 | 代理湖南某货易公司出口退税归类争议、海关行政处罚案,以不予处罚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