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有关措施的通知(署办税函〔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09-12 20:26:03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517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办税函〔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5日
实施日期:
 2024年9月5日
法律类别:
 海关税法规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 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有关措施的通知

署办税函〔2024〕1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关税职能作用,优化海关税收服务,支持企业用好用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助力外贸质升量稳。经总署同意,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税款担保管理

  (一)进一步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扩大参与关税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范围,为企业提供更多保险选择。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担保领域应用关税保证保险,降低企业担保通关成本,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

  二、完善减免税审核确认管理

  (二)对于符合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货物,因紧急进口等原因而缴税进口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减免税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和相关税款退还手续。

  三、优化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

  (三)对于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自用于生产(研发)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免税进口的单价低于20万元(含)的生产设备零部件、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及配套系统,自装配到相应生产设备或净化室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四)对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实验、研究用材料,自用于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五)对于免税进口的科研、科技开发及教学用品,因开展科研、科技开发、教学需要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原因,确需频繁变更使用地点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有节假日顺延)向海关集中报告上季度使用地点变更情况。

  四、进一步推行进口货物境内段运费扣减

  (六)进一步完善进口货物跨境运输及相关费用估价管理,巩固中欧班列回程运输、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运费扣减工作成效,将境内段运费扣减工作拓展到中老、中越等其他铁路运输方式,助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五、推进自贸协定享惠便利化

  (七)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实现输马来西亚、越南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

  (八)接受《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成员国签证机构对原产货物在出口时或者装运后1年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包括在货物出口时或者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及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九)进一步简化享惠单证提交要求。对于进口人已提交承运人开具的单份全程运输单证的或者全程经集装箱运输且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货物,无需提交未再加工证明。对于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货物,无需提交途经国家未再加工证明。

  (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海关在审核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时,不因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存在印刷错误、缺少背页说明或填制瑕疵等微小差错或细微差异,而拒绝给予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六、加强税政调研和税收政策解读

  (十一)积极开展税政调研,多渠道收集企业对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针对性研究提出高质量政策建议,推动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十二)做好进口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落实“关长送政策上门”、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等要求,帮助相关企业全面熟悉了解政策、准确使用政策。

  各海关要充分发挥直接联系企业优势,积极开展上述便利措施的宣传、解读,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报告。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