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0 18:00: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97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等
发文字号:
 公告2024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
 2024年12月01日
法律类别:
 其他财税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相关规定,现对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其实际发电量以所有发电机组的发电计量之和确定,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

二、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其纳税地点为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适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享受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还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实施生态取用水的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态取用水起止时间、生态取用水水源类型、生态取用水量、生态取用水地点等相关信息。

五、纳税人申报水资源税时,应填写《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六、纳税人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应当分别计量每一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且适用同一税额标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下达许可水量或取水计划的,可以将该取水许可证上多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口信息确定;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取水口信息确定。

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辖区内纳税人因取水口较多等原因确存在申报困难的,经省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汇总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纳税人许可水量和取水计划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许可水量和取水计划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更正申报。

八、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和取水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取水计量信息等有关资料。

九、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送的取水许可、违法取水等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由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动态更新。水利部公布名录前,可暂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具体范围。

十一、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公布本省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名单。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其本年度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自违法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重新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纳税人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税资格等其他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予以处理。

十二、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已有工作成果,加快建立完善取水计量档案,进一步扩大取水在线计量覆盖面。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附件2)。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三、此前已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省可暂维持原有征管模式不变,并在试点期间逐步按现行办法规定调整。具体事宜由相关省税务机关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十四、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doc

2.取水量核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
2024年12月10日


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          日至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税源基础采集信息

税源编号


取水许可证办理情况

□已办理          □未办理

取水许可证编号


取水口所在地

       /      //街道

取水口具体地点


取水许可发证机关


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行政级别

□流域级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其他

取水许可有效期限

    月至            

水源类型

□地表水 □地下水

特殊取用水类别

□水力发电 □冷却取用水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发电量计征)□水源热泵 □疏干排水(直排) □疏干排水(回收利用)□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取用水行业

□农业  □特种取用水 □城镇公共供水 □其他行业

是否属于水资源
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

□是     □否

年计划取水量

(立方米)


年许可取水量

(立方米)


适用税额等次


税源信息变更生效日期

                

税源信息注销日期

                

申报计算明细

序号

税目

子目

计量单位

上期累计取用水量

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发电量

合理漏损率

本期计税取用水量/发电量

本期累计取水量

累计超许可/超计划取水量

累计超许可/超计划比例

适用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减免税计算明细

序号

税目

子目

计量单位

减免税性质代码及项目名称

本期减免税取用水量/发电量

适用税额

减征比例

本期减免税额

1

2

3

4

5

6

7

8

1










填表说明:

税款所属期限:纳税人申报水资源税所属期的起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税源基础采集信息

本部分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相关信息,在首次申报时或变更税源基础信息时填写。纳税人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分别采集税源基础信息并分别申报。

1.“税源编号”:该项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取水口信息自动赋予编号。纳税人首次申报或新增取水口的无须填写。当纳税人发生税源信息变更情形时,在修改税源采集信息时须填写该项。

2.“取水许可证办理情况”:根据纳税人取水许可证办理情况,在“已办理”和“未办理”选项中勾选一项。

3.“取水许可证编号”:有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编号填写;无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可不填写此数据项。

4.“取水口所在地”:填写取水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信息,须详细到所在街道乡镇地址。有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取水地点所在街道乡镇地址填写;无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实际取水地点所在街道乡镇地址填写。

5.“取水口具体地点”:填写取水口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某某水库”“某某河流某处”。有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取水地点填写;无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实际取水地点填写。

6.“取水许可发证机关”:有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须填写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无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可不填写此数据项。

7.“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行政级别”:勾选取水许可发证机关对应的行政级别。

8.“取水许可有效期限”:有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须填写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起止);无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可不填写此数据项。

9.“水源类型”:取用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勾选“地表水”;取用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水资源的,勾选“地下水”;一张采集表中只能选择一种水源类型。

10.“特殊取用水类别”: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税目税额表中对应的特殊用水类型进行勾选,如“水力发电”“疏干排水”等。特殊取用水类别与取用水行业不能同时勾选。

11.“取用水行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税目税额表中对应的取用水行业进行勾选,如“城镇公共供水”“其他行业”等。取用水行业与特殊取用水类别不能同时勾选。

12.“是否属于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在“是”或“否”中勾选一项。

13.“年计划取水量”: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取水计划填写;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下达取水计划的,填写0;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无需填写。

14.“年许可取水量”:按照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年取水量填写;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无需填写。

15.“适用税额等次”:按照分地区或其他分类方式确定的税额标准等次勾选。

16.“税源信息变更生效日期”:填写税源信息变更的详细生效日期。

17.“税源信息注销日期”:填写该税源信息的纳税义务终止日期。

申报计算明细

本部分适用于申报计算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填写。

1.第1栏“税目”:按照实际取用水类型填写“地表水”或“地下水”。

2.第2栏“子目”:填写同一税目下不同的取用水行业或取用水类型,如“农业”“其他行业”“水力发电”等。

3.第3栏“计量单位”:填写本期计税取用水量或发电量的具体单位,如“立方米”“千瓦时”等。

4.第4栏“上期累计取用水量”:填写纳税人当年截至上个申报期已申报实际取用水量的累计量,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5.第5栏“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的取用水量。疏干排水纳税人填写实际排水量;按照耗水量计征的冷却取用水纳税人填写实际耗水量。

6.第6栏“合理漏损率”: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公共管网合理漏损率,原则上由取用水行业为城镇公共供水的纳税人填写。

7.第7栏“本期计税取用水量/发电量”:填写纳税人本期计税取用水量或计税发电量。其中,城镇公共供水本期计税取用水量=本期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8.第8栏“本期累计取用水量”:填写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取用水量。计算公式为:本期累计取用水量=上期累计取用水量+本期实际取用水量,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9.第9栏“累计超许可/超计划取水量”:填写纳税人本年度累计超出许可/计划取水量的水量。计算公式为:累计超许可/超计划水量=本期累计取用水量-年许可/计划取水量,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10.第10栏“累计超许可/超计划比例”:填写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取用水量超出本年度许可/计划取水量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累计超许可/超计划比例=累计超许可/超计划取水量÷年许可/计划取用水量,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11.第11栏“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税目税额表中对应的适用税额填写。

12.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计税取用水量/发电量×本期适用税额;其中,超许可/超计划取用水量部分的应纳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水资源税超许可/超计划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计算;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减免税计算明细

本部分适用于申报水资源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填写。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第1栏“税目”:按照实际取用水类型填写“地表水”或“地下水”。

2.第2栏“子目”:填写同一税目下不同的取用水行业或取用水类型,如“农业”“其他行业”“水力发电”等。

3.第3栏“计量单位”:填写本期计税取用水量或发电量的具体单位,如“立方米”“千瓦时”等。

4.第4栏“减免税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5.第5栏“本期减免税取用水量/发电量”:填写减免税项目对应的取用水量或发电量。

6.第6栏“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税目税额表中对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填写。

7.第7栏“减征比例”:填写减免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免税项目的减征比例按100%填写,由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减免税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自动带出。

8.第8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计算公式为: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减免税取用水量/发电量×适用税额×减征比例,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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