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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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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进口
  • 申报进口95%精幼白砂糖和5%一水葡萄糖伪报进口商品品名、商品编码偷逃税款 | 2024年8月19日 | 汕头海关 | 中国-广东
  • 当事人在明知其从泰国进口货物的主要成分、作用和应当申报的商品编码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将成分为“95%精幼白砂糖和5%一水葡萄糖”,应归入税则号列1701项下的货物委托报关企业以固体葡萄糖糖复合粉为品名,以1702300000为商品编码,分别于2019年7月2日和2019年7月5日两票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进口,共计500吨,经计核,偷逃应纳税款172.046488万元。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有机肥料伪报税则号列逃避商品检验 | 2024年8月7日 | 天津临港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5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74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有机肥料”、“肥料原料(土壤调理剂)”、“氨基酸有机颗粒”、“土壤调理剂(肥料原料)”等,申报税则号列3101001990,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为含氮磷钾元素的复混肥料,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10,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共计17135864元。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多次以故意伪报税则号列的方式逃避商品检验,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 违规
  • 出口
  • 出口肥料原料伪报税则号列逃避商品检验 | 2024年6月6日 | 天津临港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3票货物,,申报品名为“肥料原料”、“农业肥料”、“有机肥”等,申报税则号列3101001990,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10,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共计7933708元。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多次以故意伪报税则号列的方式逃避商品检验,其行为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逃避商检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现依法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有机肥伪报税则号列逃避商品检验 | 2024年7月2日 | 临港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9票货,。申报品名均为“有机肥”,申报税则号列3101001990,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为含氮磷钾元素的复混肥料,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10,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共计18012598元。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多次以故意伪报税则号列的方式逃避商品检验,其行为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 违规
  • 进口
  • 进口奔驰G63G500伪报监管方式逃避申请进口验证 | 2024年7月4日 | 东疆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明知从国外进口的奔驰G63、G500共计4台车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0110)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应当申请进口验证,却通过购买4个外商自带车指标将上述车辆伪报为外商自带车报关单以其他贸易方式(9739)向海关申报进口,未申请进口验证。上述4台车辆完税价格4043432元,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计2962487.85元,货物价值共计7005919.85元。当事人明知上述4台车辆应当申请进口验证,却多次故意伪报监管方式申报进口从而逃避申请进口验证,并已将上述车辆擅自销售。
  • 违规
  • 进口
  • 进口宠物粮伪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偷缴税款 | 2024年4月18日 | 洋浦海关 | 中国-海口
  • 当事人将采购自境外的部分宠物粮分销,在国内淘宝店铺(非跨境电商渠道)上架当事人的宠物粮,在消费者下单购买后,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订单信息汇总转发给当事人,当事人将这些订单信息整合发送至某公司。该公司将货物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通关进口。当事人上述方式将次销售的商品伪报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入境,共计22801件,完税价格为6854335.01元人民币。经计核,上述商品应缴纳税款1023315.13元人民币,已缴纳税款425043.52元人民币,实际偷逃海关税款598271.61元人民币。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氟硝西攀泮药片伪报品名申报不实 | 2023年10月8日 | 芜湖海关 | 中国-合肥
  • 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日本代购,明知购买的药品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情况下,仍以2700元价格,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购买了一盒共100粒含有氟硝西泮药片,规格2毫克每粒。其后该药被采用隐蔽包装,以伪报品名的方式从日本国邮寄走私入境。同年2月22日当事人在其居住地签收包裹时被当场抓获。经检验,查获的精神药品药片100粒,净重20.7克,检出含有氟硝西泮成分。鉴于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检察机关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由芜湖海关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 走私
  • 进口
  • 伪报 | 2022年7月22日 | 友谊海关 | 中国-广西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时,为贪图便捷、心存侥幸共谋走私摩托车机油、润滑油,同时制作一份与实际货物不符的货物清单报关出口,导致上述行为以藏匿、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和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致使走私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和申报不实及逃避海关检验检疫监管。
  • 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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