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出口抛光液等属于危险品无法提供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2024年5月30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网球发球机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网球发动机782千克、项二货物时钟232千克、项三货物茶壶526千克、项四货物绞肉机640千克、项五货物防滑垫1350千克、项六货物阀门杆1858千克、项七货物窗撑2271千克、项八货物装饰灯1932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1592.3美元。当事人出口清肺片2721千克、骨骼生长片356千克、膳食补充剂1825千克、面膜2621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42330.44元,清肺片、骨骼生长片、膳食补充剂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面膜出口需报商品检验。出口抛光液2068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0857元,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