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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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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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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2年12月12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洗衣皂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洗衣皂(商品编码:3401191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8697千克,价值80280美元,实际数量为8075千克,价值73800美元。另有男上衣285千克,价值人民币16040元;裤子196千克,价值人民币10200元;镜子86千克,价值人民币111.8元;笔记本55千克,价值人民币2420元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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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2年12月1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妆刷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化妆刷(商品编码:960329009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22800支,价值84360美元,实际数量为17600支,价值65120美元。另有手机支架187千克,价值12840美元;车牌架93千克,价值6400美元未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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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3年4月17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男装鞋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男装鞋(商品编码640399009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5728双,价值128581.2美元;实际数量为5238双,价值117579.6美元。另有出口耳机100千克,价值人民币680元;儿童玩具车30千克,价值人民币198元;音响200千克,价值人民币2778元;充电器160千克,价值人民币1046.4元未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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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3年6月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女装鞋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1女装鞋(商品编码:6403990090、退税率13%)申报数量12780双,价值138024美元;实际数量10469双,价值113069美元。另有窗帘89千克、上衣120千克、钢化膜95千克、灶台110千克、显示器200千克、书95千克、投币器320千克、单车电机110千克、PU耳塞140千克、包装膜241千克未向海关申报,以上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186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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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3年6月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休闲鞋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1休闲鞋(商品编码:6403990090、退税率13%)申报重量7857千克,价值138218.4美元;实际重量1057千克,价值18597.6美元。另有合金片380千克,智能停车场道闸器680千克,高清混合硬盘录像机480千克,长裤526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以上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52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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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3年6月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涤棉布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1涤棉布(商品编码:5407520000、退税率13%)申报20129千克,申报价值178920美元,实际货物数量4900千克,实际价值43555.2美元。另有“花边”(商品编码:5804210000)14111千克未向海关申报,以上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1213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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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3年8月3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子烟雾化弹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电子烟雾化弹(商品编码:2404120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192.45千克,价值人民币126714.21元,实际为未到货。项二货物电子烟雾化弹(商品编码:2404120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648千克,价值人民币551128.32元;实际数量为490.45千克,价值417173.52元。另有猫砂80千克,价值人民币80元;头灯200个,价值人民币1984元;音乐播放器240个,价值人民币6960元;颜料50千克,价值人民币700元未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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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3年8月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提包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手提包750个、项二货物裤子29960条、项三货物上衣28100件实际均未到货, 总货值149986美元。你(单位)出口旧裤子14980千克、旧上衣11240千克、旧包包36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货物总价值人民币1759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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