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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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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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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检验 | 2024年6月12日 | 文锦渡海关 | 中国-深圳
  • 当事人报关单第十一项大枣申报数量1660千克,实际重量1410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货物:干铁皮石斛(净重8.7千克,毛重30.7千克)、干海参44千克、干鱿鱼10千克、红薯干25千克、鱼干12千克、腊肉15千克、腊鸭40千克、干贝40千克、橙子5千克、腐竹20千克、豆干20千克、花生2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干鱿鱼等十二项为法定检验商品,其中,干海参、干鱿鱼、红薯干、鱼干、腊肉、腊鸭、干贝、橙子、腐竹、豆干、花生,货值合计人民币2.5115万元,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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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
  • 出口未经检验 | 2024年4月1日 | 天津新港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8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氨基酸有机肥”和“多效有机肥”,申报税则号列3101009090,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90,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共计2920593元。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多次以故意伪报税则号列的方式逃避商品检验,其行为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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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
  • 出口未经检验 | 2023年11月16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矿源黄腐酸钾,申报数量为5000千克,中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经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105909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N(出口商品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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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
  • 出口未经检验 | 2024年3月13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保鲜蒜米,申报数量13056千克,申报商品编号0703209000;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保鲜大蒜,申报数量225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0703201000。经海关查验并归类,发现未申报货物蒜苔200箱,净重2000千克,商品编号为07032020;山药600箱,净重6000千克,商品编号为07143000,旧旅游鞋2双,商品编号分别为64029100和64029921;旧包3个,商品编号分别为42022200和4202210090。经查,蒜苔的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Q.S,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及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及应实施出境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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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检验 | 2024年3月5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氯化铵,数量吨,商品编号2827109000(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经查验并归类,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2827101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N,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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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检验 | 2023年3月6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十九项货物钢丸,数量8000千克,商品编号7326110000(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经查验并归类,实际货物为钢丸1000千克、钢丝切丸7000千克,均应归入商品编号7205100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N,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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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 2023年10月10日 | 梅山海关 | 中国-宁波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染发梳等10项,申报商品编码为9615110000等。2023年9月18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眉粉等7项。其中眉粉等3项应归入商品编码为3304910090等,检验检疫类别为N,为法定出口检验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5780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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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检验 | 2023年12月7日 | 梅山海关 | 中国-宁波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彩笔、小包、棉签,申报商品编码为9608200000、4202129000、3005901000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香水、腮红、口红等,其中腮红、口红等货物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910090、3304100091等,上述腮红、口红等未申报货物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286420元;经检测,该批货物中的香水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香水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该批香水价值人民币12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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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检验 | 2023年12月5日 | 梅山海关 | 中国-宁波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梳子等8项,申报商品编码为9615110000等。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洁面乳等30项。其中洁面乳等23项,应归入商品 编码为3304990029等,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50448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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