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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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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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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胶粘剂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 | 2024年7月4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胶粘剂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项一胶粘剂申报规格甲苯30-35%,丙酮3-7%,丁酮1-5%,项二货物胶粘剂申报规格甲苯30-35%,丙酮3-7%,丁酮1-5%,该两项货物甲苯、丙酮、丁酮实际总含量超过40%,价值46259.42美元。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12〕319号)要求,上述三种易制毒化学品的总含量超过40%的混合物,进口时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件。项三货物环氧树脂申报规格环氧树脂95%,硅胶5%,实际主要成分为异丁酸异丁酯、环氧树脂。项四货物环氧树脂申报规格为三乙烯四胺15%,C18-不饱和脂肪酸二聚物与妥尔油脂肪酸和三乙烯四胺的聚合物35%,碳酸钙50%,实际主要成分为聚酰胺、异丁酸异丁酯、甲醇、2-甲基-1-丙醇、丙二醇单甲醚,原申报商品编码为3506919090,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506911000。项三、项四货物价值5488.5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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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面膜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 | 2022年12月27日 | 越秀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产自韩国的“后津率享红华凝香平颜眼膏”“后拱辰享气韵生润颜滋养液”“千百兰透明质酸保湿面膜”“美迪惠尔新茶树面膜”等化妆品,申报商品编号为3304200092、3304990029、3304990039、3304990049,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57.89256万元。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304990021、3304990031、3304990041,需要提交《非物种证明》。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另外:2022年1月13日、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润泥秀酵素洁面粉”,申报商品编号为3404910090,关税税率为5%,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402509000,关税税率为6.5%。经计核,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0.22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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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美容液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 2022年12月13日 | 番禺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面膜及美容液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为33049900.29、33049900.39、33049900.49、33042000.92,经查,实际商品编码为33049900.21、33049900.31、33049900.41、33042000.12。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共涉及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14.4906万元。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相关材料、报关单及相关报关资料、有关公司陈述报告、有关人员笔录材料、有关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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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 2023年4月26日 | 上海浦江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报关单,申报第1项货物为染色棉制梭织布11118.1896米,申报商品编号为5211110012(关税税率6%),申报FOB价格为97272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编号为52113100,关税税率为8%,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4001.99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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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 2023年4月25日 | 上海浦江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先后22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聚甲醛、初级形状的聚甲醛共计124225千克,申报总价共计人民币2655955元,申报商品编号3907101090,2020年至2022年关税税率分别为3.9%、3.4%、3%。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3907101010,2020年至2022年关税税率分别为3.9%、3.4%、3%,2020年至2022年特别关税税率均为6.2%,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86296.15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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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 2023年4月21日 | 上海浦江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申报第1项货物为锻压模具90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207300020(关税税率6%),申报EXW总价为93419.28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编号为8207300090,关税税率为8%,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3617.06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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