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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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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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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货物含危险化学品 | 2021年10月18日 | 上海浦东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从比利时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申报第3项货物为D-10-GBL减摩涂层1960千克,申报丁内酯含量48-66%,申报价格CIF95068.5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403990000。经查,申报第3项货物实际含有γ-丁内酯,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供许可证件。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613116.29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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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货物含危险化学品不予报检 | 2024年2月日17 | 上海浦江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三防漆,G1三防漆申报商品编号为3208909010,货物属性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申报CIF总价13320欧元(统计人民币价103535.03元),实征关税10353.50元(关税税率10%),实征消费税4745.36元(消费税税率4%),实征增值税15422.41元(增值税税率13%)。经查,G1货物属性申报错误,实际货物属性应为件装危险化学品,经检测,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故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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