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申报出口矿用自卸车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 2024年11月19日 | 梅山海关 | 中国-宁波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矿用自卸车申报税号为8704109000,申报价格为人民币1904336.4元(FOB价),申报数量为6台。经海关查验及归类认定,矿用自卸车实际为矿用自卸车(UQ-8)和矿用自卸车(YK20)两个型号,数量分别为2台和4台,实际价格共计人民币1904336.4元,实际税号分别为8704223000和8704230090,均需提供出口许可证件。当事人出口矿用自卸车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核定,上述涉案矿用自卸车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904336.4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于2024年8月24日完成删单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