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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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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管制
  • 出口
  • 出口水晶灯吊坠属于危险品无法提供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2024年6月7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水晶灯吊坠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水晶灯吊坠21375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9625美元。当事人出口双氧奶7425千克、洗发水36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89820元,该两项货物出口需报商品检验。出口发胶4200千克、香水6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49200元,该两项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出口漂白粉92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92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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