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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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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遮瑕液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商品检疫 | 2024年3月2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睫毛夹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塑料瓶原申报数量3960千克,价值27720美元;实际数量为2100千克,价值14700美元。项二货物睫毛夹3780千克、项四货物刷子30000个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01820美元。当事人出口遮瑕液2100千克、睫毛膏6200千克、眉毛膏850千克、眼线笔8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97162元,上述四项货物出口需报商品检验。出口睫毛液(桶装10千克)120千克、睫毛液(桶装25千克)250千克、睫毛液(桶装65千克)910千克、玻璃瓶100千克、马桶200千克、化妆刷200千克、垃圾桶5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货值人民币219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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