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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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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 出口
  • 未报检擅自出口 | 2024年4月3日 | 北仑海关 | 中国-宁波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粉扑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9616200000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香水、指甲油、唇彩、粉饼、口红等,其中香水、指甲油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3000010、3304300001,经检测,该批香水、指甲油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对上述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经核,该批香水、指甲油价值人民币128055.53元;其中唇彩、粉饼、口红等货物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100092、3304910090、3304100092等,上述唇彩、粉饼、口红等未申报货物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对上述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唇彩、粉饼、口红等货物价值人民币400601.51元。
  • 违规
  • 出口
  • 未报检擅自出口罗布麻黄酮 | 2022年1月11日 | 上海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二项申报品名为罗布麻黄酮,申报数量为20千克,申报价格为FOB21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932999099。经查,罗布麻黄酮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为1302199099,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 检验检疫
  • 出口
  • 未报检擅自出口邻苯二甲酰亚胺 | 2022年1月13日 | 上海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邻苯二甲酰亚胺,申报数量为1000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272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925190090。经查,邻苯二甲酰亚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 检验检疫
  • 出口
  • 未报检擅自出口苦参提取物(粉末) | 2022年1月18日 | 上海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申报品名为苦参提取物(粉末),重量为19000千克,货值为C&F283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933990099。经查,该申报品名应归入商品编号为1302199099,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 检验检疫
  • 出口
  • 未报检擅自出口复配香精 | 2022年1月20日 | 上海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G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复配香精,重量为300千克,货值为CIF207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302109090,G3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复配香精,重量为154千克,货值为CIF192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302109090。经查,上述两项货物应为复配香精,应归入商品编号为2106909090,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 检验检疫
  • 出口
  • 未报检擅自出口读卡机 | 2020年1月14日 | 上海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15台读卡机,HS编码8471900090,属于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进口报关单号:223320211001303917,该批货物需实施目的地检查。当事人在未申请验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该批读卡机,合计人民币19948元,造成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情事。
  • 检验检疫
  • 出口
  • 未报检擅自出口聚苯乙烯 | 2022年4月20日 | 上海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申报品名为聚苯乙烯,重量为2000千克,申报价格为C&F29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3110000。经查,实际货物为可发性聚苯乙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 检验检疫
  • 出口
  • 未报检擅自出口 | 2022年6月13日 | 上海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至法国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有机硅涂料 TLDT-2,申报商品编号为3208909010,数量为200千克,申报总价为EXW5500美元,申报货物属性为非危险化学品。经海关查验并认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危险化学品需进行检验并应提交电子底账,与申报不符。商品货值共计为人民币34993.2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进行商品检验,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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