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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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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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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 2024年1月23日 |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充气筏,申报数量10艘,申报重量138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120250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8907100000。经查,实际货物核计货值人民币105400元,未见危险货物包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船舶载运货物集装箱解除协查通知书》(沪浦东海解字第[2024]015号),上述货物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3072,危险货物类别9类。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且该批货物不属于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形。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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