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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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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微型针状电极属于医疗器械未申报检疫 | 2023年6月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向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微型针状电极(新)一批,申报货值总额98102.65欧元,3项货物申报为非医疗器械、商品编号9018909999,且未报检。经海关调查发现,该批货物外包装均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62010831,货物列明在该注册证号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附录A产品型号列表》内,属于医疗器械;商品编号应为9018909991(检验检疫类别:进口商品检验)。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聚苯乙烯胶粒属于危险化学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4年10月30日 | 佛山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可发性聚苯乙烯胶粒”货物一批,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其他化工产品)”,为非法检商品。该票货物实际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检验检疫名称应为 “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危险化学品,杂项物质)”,为法检商品。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蓝莓汁未经检验擅自销售 | 2023年8月30日 | 天河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92盒蓝莓汁、石榴汁饮品等货物,上述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其中有120盒蓝莓汁等货物未经检验被当事人擅自销售,涉及货物价值804.48美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925元。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磷酸酯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4年1月2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38000千克、项2氧化羟丙基淀粉38000千克、项3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19000千克等商品未报检。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冻星斑裸颊鲷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检验 | 2022年2月2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冻星斑裸颊鲷(原条)申报数量8550千克,实际数量6517千克;项2冻星斑裸颊鲷(原条)申报数量7600千克,实际数量3600.5千克;项3冻泥猛鱼(二去)申报数量10880千克,实际数量10846千克。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冻斑点鸡笼鲳(原条)6061千克商品未报检;冻斑点鸡笼鲳(原条)6061千克(商品编码0303899090,关税7%,增值税9%)未申报,漏缴关税300.09元,漏缴增值税4287.06元。。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国家税款征收,与未报检行为竞合。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淀粉磷酸酯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2年1月2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38000千克、项2氧化羟丙基淀粉38000千克、项3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19000千克等商品未报检。
  • 检验检疫
  • 出口
  • 进口蛋糕制作用粉等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2年1月18日 | 天河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贝蒂恶魔蛋糕制作用粉等货物一批,上述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未经海关检验擅自将其中6129盒/袋货物提离海关认可的场所并销售,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70107.67元。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速溶咖啡未经海关检验检疫擅自销售 | 2022年5月14日 | 天河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速溶咖啡固体饮料一批,报关单第四项商品“G7三合一速溶咖啡固体饮料”申报商品编号 2101120000,数量150箱,总价3536.56美元,该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在上述商品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使用其中36箱商品,涉及商品价值人民币657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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