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7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行李箱盖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行李箱盖561千克、项二货物LED车灯4500个、项三货物汽车配件20748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148136.10元。当事人出口胶碗584千克、维达纸巾16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0298.64元。出口特仑苏3100千克、元气森林4000千克、面包800千克、红牛4000千克、AD钙4000千克、菊花茶3900千克、冬瓜茶36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45942元,特仑苏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元气森林、面包、红牛、AD钙、菊花茶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