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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炸炉等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4 16:22: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5月08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炸炉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炸炉1台(商品编码:8419810000、退税率13%)、项四货物冷饮机1台(商品编码:8476210000、退税率13%)、项六货物薯条切1台(商品编码:8438600000、退税率13%)、项七货物电饭锅1台(商品编码:8516603000、退税率13%)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857美元。项五货物滑梯价值240美元,原申报数量为97千克,实际数量为1147千克。项八货物瓷砖(商品编码:6904900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15222千克、价值147348.96美元;实际数量为12044千克、价值116585.92美元。当事人出口瓷砖贴2050千克、水箱配件33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2479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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