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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大豆素肉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4 16:29: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次

    2023年5月25日,你(单位)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 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 发现,项一货物风扇配件(商品编号:8414902000)申报 数量16631千克,价值99786美元,全部未到货。你(单 位)出口大豆素肉200千克,价值人民币3980元;流心酥 300千克,价值人民币4800元;辣条240千克,价值人民币 4488元;麻辣拌230千克,价值人民币3933元;土豆粉 1000千克,价值人民币11300元;薯片500千克,价值人民 币8900元;拉面1521千克,价值人民币10647元;饮料 9400千克,价值人民币72380元;大撸串240千克,价值人 民币4584元;面包3000千克,价值人民币21600元未向海关 申报。其中大豆素肉、流心酥、辣条、麻辣拌、薯片、拉 面、饮料、大撸串、面包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土豆粉 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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