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出口空气炸锅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4 17:20: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次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 20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 现,该报关单已申报的空气炸锅(商品编码:8516609000)8946千克均未到货;你(单位)出口滤芯 700千克,价值人民币4900元;洗面乳2300千克,价值人民 币18400元;宫颈贴片1000千克,价值人民币5000元;护理 垫800千克,价值人民币4800元;异味喷雾2000千克,价值 人民币7200元;护发素1500千克,价值人民币5820元;痔疮膏520千克,价值2340元。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其 中洗面乳、异味喷雾、护发素需要进行出口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2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4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