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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舞台灯配件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4:04: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次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7日,你(单位)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该报关单项一货物舞台灯配件(商品编号9405990000)申报数量17000千克,申报价值113900美元,全部未到货;你(单位)出口纸巾160千克,价值人民币1280元;强力珠止汗清胶16840千克,价值人民币35364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强力珠止汗清胶需报商品出口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6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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