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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瓷茶具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6 12:2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6次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瓷茶具(旧)等24项货物。其中,第15项为茶托(旧)157个,申报价格CIF17660.5日元,申报商品编号8306299000。

  经查,第15项货物中有1件为现生象象牙制品托盘,象牙重量10.1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另有4幅画未申报,裸女画应归入商品编号9701210000,进口暂定税率为0,价值8610日元;仕女画、白猫画、白衫人物画均应归入商品编号9701912000,进口关税率为6%,价值6300日元、5775日元、4515日元。经海关核定,上述4幅画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416.1元,应征税款人民币210.5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10.5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2024年5月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现生象象牙制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进口4幅画未申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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