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照明灯7629千克。2021年11月27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申报货物未出口,实际出口货物为:1.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80000支;2.医用防护服1500件;3.非医用防护服,3000件 ;4.牛仔裤9600条;5.食品789箱,7200千克;6.补光灯及配件(支架)89箱,1400千克。当事人将必须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了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的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深圳海关归类案件商品归类审核表、医疗器械注册证、检验检测报告、查问笔录、发票、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