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19年9月30日以来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拌饭素(含香松)存在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将实际货物商编 2103909000、退税税率为9%申报为商编1604209990、退税税率为13%,涉及以下16票,涉案货物价值约合人民币192.52万,影响出口退税差额约为人民币7.70万元。
以上行为有(一)海关稽查报告、稽查结论;(二)当事人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查问笔录;(三)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四)当事人基本情况、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及授权书;(五) 违法记录查询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