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底至2021年9月,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三本来料加工手册项下保税料件制成的半成品252件外发并进行清洗加工,折合保税料件水貂皮3973张,蓝狐皮12张,羔羊皮104张。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货值人民币395396.89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检查记录,核查记录,手册及进出口报关资料,出库单据复印件,生产成本明细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