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执行通关手册期间,截至2021年6月10日,短少保税料件电镀锌钢板(卷材)228005.37千克、 [深]热浸镀锌钢(铁)板(片)18510.97千克,货物价值207.091227万元人民币,漏缴税款37.399956万元人民币。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当事人陈述报告、查问笔录、检查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