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瑜伽垫等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实际为瑜伽垫、香水、身体乳等。其中香水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303000020。经检测,该批香水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单位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该批香水价值人民币44018元。其中身体乳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990039,上述身体乳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单位未将上述身体乳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身体乳价值人民币345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香水未申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250元;
当事人出口身体乳未申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5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