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当事人在进口和保管保税料件过程中,存在擅自处置发光二极管、LED用直流稳压电源等保税料件,主要涉及保税料件之间调换串换、保税料件内销。经计核,以上擅自处置的保税料件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88107.77元,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937925.49元。
以上行为有:1、情况说明、笔录;2、备案手册、发货单、订单及出口报关单; 3、情况说明、营业执照;4、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