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领3本加工贸易手册,加工类型为进料加工。进口保税料件为熔断器,进口保税料件为熔断器。两本手册进口熔断器数量共计4000000个,申报总价为 316800美元,加工成品为滴液式咖啡机和冰茶机等。进口保税料件为玻璃水杯,共计进口数量为117544个,申报总价为 467449.12美元,加工成品为冰茶机等。经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上述手册加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经海关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上述手册加工过程中,部分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涉及熔断器598712个,玻璃水杯11039个,涉及金额共计90911.65美元。
二、擅自处置保税料件,致使保税料件脱离海关监管。涉及保税料件熔断器共计3000000个,玻璃水杯共计48058个,涉及金额共计426948.52美元,
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及保税料件熔断器和玻璃水杯的完税价格共计为人民币3344651.69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70790.42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证、加工贸易手册、相关人员笔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当事人加工贸易过程中,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