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实际存在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向胶州海关申请备案加工贸易手册,化纤发丝30000千克。由于当事人对海关政策法规不熟悉、2021年9月20日、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将化纤发丝4123千克外发进行加工生产,这部分原材料做成成品4000千克后已于2021年9月26日、2021年10月8日分两批全部运回,并已全部出口,该外发加工行为未在海关备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上述外发的保税货物已经全部收回且全部出口完毕、该本加工贸易手册已于2022年4月19日核销结案。
经计核、上述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14.7205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出入库单据、报关单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47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