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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海关申报个人私自携带耳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7 20:35: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09次

  2018年3月23日,当事人由意大利米兰到达首都机场,当事人在该机组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经现场海关机检开箱查验,在当事人携带的机组行李中查获标称“BOSE”耳机十七个、申报进口螺柱焊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十六台。现场海关按规定对上述货物予以暂存处理。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未申报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扣留清单、情况说明、入境查验记录、记账凭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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