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0日,经常州海关盘点跨境电商账册,发现剩余货物中牛肉猫粮罐头短少9个;洗面奶、护发水、护发素等洗护用品短少144件。当事人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上述跨境电商货物灭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2023年6月13日,经常州海关核定,上述灭失的153件跨境电商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10266.0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52.08元。
以上行为有账册进出区核注清单;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检查记录、检查情况表;跨境电商货物进出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经营跨境电商货物贸易的存储过程中存在灭失货物的情况,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