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塑料发圈等14项,申报商品编码为9615110000等,申报金额为57164.38美元。2023年5月29日,经海关查验,报关单第1-14项申报数量和价格不实,实际货物中其他2项商品未申报,申报不实部分货值为21325.25美元,折合人民币146568.44元,属于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实际货物中有香水、睫毛膏未申报,其中香水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货值14061.6美元,折合人民币96645.38元。睫毛膏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200091,检验检疫类别为M/N,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货值1590美元,折合人民币10928.07元。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检测鉴定报告、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和价格不实,申报不实部分货值为21325.25美元,折合人民币146568.44元。上述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出口香水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9329元整。
当事人出口睫毛膏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92元整。
综上,从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处罚幅度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3421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