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1日,当事人申报出口杂粮杂豆生产加工,按照属地管理应在港湾海关报检。当事人为了在金普海关报检,故意盗用信息,伪报货物生产加工单位为经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构成代理报检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加工合同、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