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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胶粒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53: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4次

 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11月29日,中山海关对当事人2019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先后执行10本进料加工合同手册,截至2022年8月16日,目前尚在执行三本手册,存在短少保税料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胶粒(防火ABS胶粒,ABS≥80%,其它≤20%)1477.51千克、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胶粒(ABS>25%,聚醚脂<25%等)493.5千克、改性聚酰胺-6,6切片(PA66胶粒)92.96千克、高密度聚乙烯塑胶粒(HDPE胶粒,A)125.27千克、高密度聚乙烯塑胶粒(HDPE胶粒,B)67.73千克、聚苯硫醚塑胶粒(PPS胶粒)44.54千克、聚苯醚胶粒(PPE胶粒)38.53千克、聚苯醚胶粒(PPE胶粒,含10-30%的导电碳纤维)65.51千克、聚苯醚胶粒(PPE胶粒,不含导电碳纤维)626.67千克、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混合物(PBT/ABS胶粒)20.33千克、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塑胶粒(PBT胶粒)18.95千克、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塑胶粒(PMMA胶粒,PMMA:95%,其他5%)41.57千克、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塑胶粒(PMMA胶粒,PMMA:99%,其他1%)30.74千克、聚甲醛塑胶粒(POM胶粒)222.42千克、聚碳酸酯塑胶粒(PC胶粒)2008.3千克、聚碳酸酯塑胶粒(PC胶粒,PC:90%,其他:10%)740.8千克、聚碳酸酯塑胶粒(PC胶粒,PC:99%,其他:1%)575.29千克、聚酰胺-6-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PA/ABS胶粒)202.28千克、聚酰胺-6塑胶粒(PA6胶粒)125.77千克、深沟球轴承(1-5G/个,验钞机用零件)8.2千克、打印机塑胶件(滚轴,POM+橡胶圈)259.2千克,共计7286.04千克,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关税部门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36822.4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2421.75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稽查结论、企业报告、查问笔录、保税料件短少材料清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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