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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红酒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银川河东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9 17:11: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0次

2021年11月25日,银川河东机场海关在对当事人进口保税货物进行核查工作时发现,当事人短少保税红酒12瓶。规格型号:拉菲庄园干红葡萄酒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I鲜葡萄酿造113%|AOC|2005|波亚克法定产区 PAUILLACI拉菲庄园CHATEAU LAFITEROTHSCHILDI赤霞珠cabernet sauvignon梅洛Merlot 味而多petit verdot1750mlx12瓶/箱,共1箱)。

2021年12月14日,我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因管理不善,导致其短少进口保税红酒共计12瓶,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银川河东机场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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