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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涉走私又违规销毁保税货物,海关怎么罚?
发布时间:2025-03-05 15:09:00  作者:谢婷婷     浏览:104次

一、案例介绍

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某公司利用保税物流账册(编号L3733B23A001),以保税电商(监管代码1210)方式申报进口海参肽锌镁胶囊、橄榄油、富钙宝营养素等货物至漳州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随后,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将货物报关出区,直接交付货主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经海关认定其构成走私行为。其中,海参肽锌镁胶囊的走私系该公司与货主王某共谋实施,通过伪报贸易性质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装成保税电商货物进境,偷逃税款。此外,2024年1月,该公司擅自将保税物流账册内3339瓶临近保质期的IHS东革阿里胶囊运出区外销毁,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海关认定构成违规行为。经海关计核,该公司走私货物共计偷逃税款89,083.8元(其中与王某共同走私部分偷逃税款69,593.74元),违规销毁货物价值828,566.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共同走私行为,对货主王某处予没收走私货物4760盒海参肽锌镁胶囊。鉴于走私进口的海参肽锌镁胶囊已经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62018.34元。对当事人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11.84元整。

 2、对当事人公司单独走私的行为,处予没收走私货物。鉴于当事人公司走私进口的货物已经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82969.82元。

3、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4、对当事人公司不依照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擅自将货物运出区外销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1500元。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条: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分情节以及责任,按照海关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以及量罚标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二)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以违法货物价值为罚基处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按照以下规定量罚:……(二)从轻行政处罚的,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律师评析

在上述案件中,某跨境电商企业借助保税物流账册(监管代码 1210)进口海参肽胶囊等货物期间,实施了两项严重违法行为:其一,伪报贸易性质,该企业与货主相互勾结,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蓄意伪装成保税电商货物走私入境;其二,违规处置保税货物,擅自将 3339 瓶临期的东革阿里胶囊(货值高达 82.8 万元)进行销毁处理。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海关的处罚要点清晰明确:在走私部分,除追缴与走私货物等值的价款外,还处以偷逃税款 3 倍以下的罚款,累计罚款总额超过 43 万元;对于违规销毁行为,按照货物价值的 5% 予以罚款(即 41,500 元),同时对企业予以警告处分;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双罚制得以切实落地,企业负责人面临着最高可达 5 万元的个人罚款。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下两大法律焦点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的刑事风险边界

所谓的“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其最初含义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九点关于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然而,在多年以来的实践中,伪报贸易性质性质走私的范围已经大大扩充,其适用背景包括但不限于:边民互市贸易走私、“套代购”走私、行邮渠道走私等。具体到本案,跨境电商背景下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的刑事风险边界。

1.税额门槛维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个人走私行为导致偷逃税款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单位走私行为导致偷逃税款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时,触犯《刑法》第 153 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规定。

2.逃避监管维度跨境电商需遵循《海关法》《电子商务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如“1210”“9610”监管代码),要求企业如实申报商品品类、数量、价格。案涉的伪报贸易行为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还可能规避国家对特定商品的准入限制(如3C认证、检疫许可)、配额管理或禁止性规定(如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 

3.主观明知维度: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司法机关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其认定逻辑围绕是否明知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则并故意实施”展开,通常结合客观行为模式、行业常识、证据链条等多维度进行推定。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会认为,跨境电商从业者作为该行业的经营人员,应当知晓海关对“三单一致”“交易真实”的强制性要求。若以“不知政策”抗辩,司法机关通常不予采纳。

关于跨境电商走私为何被特别界定为 “伪报贸易性质” 走私,以及此类定性与实际危害后果是否匹配等问题,可详细参考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孙国东律师所撰写的《跨境电商走私中的伪报贸易性质探讨》专题分析,该分析对此进行了深入且全面的解读。

(二)保税货物处置法定程序

跨境电商处理过期保健品销毁,主要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关键要保证保税监管的一致连贯:

1. 监管对象一致:跨境电商1210模式保税货物和传统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都属海关暂缓征税监管范畴。按《海关法》第三十七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不能擅自处置保税货物,这是维护海关监管秩序的基础。

2. 双重监管风险:过期保健品面临双重监管。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销售标准,有强制销毁义务;从保税货物管理看,又涉及税款保全。所以海关需通过“申报-监销-核销”流程,全程管控,避免监管空白。

3. 政策衔接紧密: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跨境电商销毁行为要受海关监管,这和加工贸易规则相衔接。上海自贸区法院(2022)沪73行初123号案已确认,跨境电商销毁过期保税食品可直接适用加工贸易监管规则。企业若不按程序来(如本案擅自运货出区销毁),将按货值5%-30%罚款,还可能被《食品安全法》与《海关法》双重追责 。

《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销毁处置的具体程序:

1.事前申请环节:企业应当在销毁处置行为实施前,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以及详细的销毁处置方案,以便海关提前了解相关情况并进行审核。

2.货物销毁必要性证明材料:对于因保质期到期、质量出现问题等原因需要销毁的货物,企业必须提供申报销毁处置的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此作为货物销毁必要性的有力支撑。

3.处置机构的资质: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4.后续核销流程: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完成整个保税货物处置的闭环管理流程。

 

本案集中反映了保税物流领域中走私与违规行为的高发风险点。海关通过持续加大对综合保税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及强化对保税货物的全方位监管,旨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与海关监管环境。企业应当以此为深刻教训,切实强化自身的合规意识,坚决避免因追逐短期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以免最终承受更为高昂的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信誉损害。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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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业绩代表(1)于展开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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