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2018年7月,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在跨境电商实际交易过程中涉及239个订单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经海关计核,该239个订单货物已缴纳税款人民币11822.4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4501.11元。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0.5万元罚款。
二、海关处罚法律依据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上述案例中,海关认为当事人在跨境电商实际交易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三、什么是申报不实
申报不实是进出口活动中比较常见的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如实申报的项目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数十项,还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其他应当申报项目。其中的某一项目申报不实,即可能产生影响海关统计、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影响税款征收等五种不同的危害结果,海关对此予以不同的处罚。
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和申报模式
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即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限值规定如下: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业活动包含如下几种角色主体:一是跨境电商企业,即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二是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三是跨境电商平台,如天猫国际、京东国际。四是支付企业,五是物流企业,六是消费者。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特别之处在于,纳税申报人与纳税义务人非同一主体。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监管事宜》,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如何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监管事宜》规定,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承担如实申报责任的是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其应在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时提交《申报清单》,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其未如实申报影响税款征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合规风险提示
根据规定,在交易限值以内、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才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优惠:
1.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近期笔者所在的海关律师团队接到多起关于跨境电商进口案件的咨询,多因三单不一致被认定为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被按走私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走私刑事立案调查。期望引起相关从业者重视,谨慎看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二次销售问题。